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第二次)采购招标第1号补遗书
根据《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第二次)采购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现发布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效力优先于招标文件。本补遗书正文共2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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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补遗
根据本项目情况,现对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第二次)采购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及澄清: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10.10 对于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关于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投标控制价编制报审工作的通知》(云交造价[2010]233号)文的相关规定。”
2、P12页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文件外层封套”修改为:
投标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邮编:657000
招标人地址:昭通市昭阳区龙韵雅苑
招标人名称:云南大昭物资有限公司
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第二次)采购招标第 合同包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00分前不得开封
3、招标文件P9、P37、P59、P60、P62、P68、P75、P77、P81、P102页中“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采购”均修改为“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第二次)采购”。
招标文件P64页“鉴于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接受(供货商名称)(以下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水泥采购第 合同包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供货商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修改为“鉴于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接受(供货商名称)(以下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水泥(第二次)采购第 合同包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供货商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招 标 人:云南大昭物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确 认 函
致:云南大昭物资有限公司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经收到(下载)贵公司发来的《东川格勒至巧家葫芦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第二次)采购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正文共2页,字迹清晰可辨,现回函予以确认。
投标人: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17年 月 日
水泥(第二次)采购补遗书附件下载